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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章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1 / 3)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解聘通知,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补发原告自被辞退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王川道。

“被告,你们呢?”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问道。

“这条件我们无法答应!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年轻男律师立刻道。

“那就不用再谈了。”王川语气坚定道。

“既然你们双方达不成一致,现在我们开庭。”肥头大耳男法官说完, 敲响了法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撤销其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署的劳动合同;二、补发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的工资十二万元(每月工资两万元);三、补发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以每月两万元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原告入职建筑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将原告派到了浙省的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同年十一月, 项目完工。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回公司工作事宜,被告一直以岗位调整为由,让原告等消息。同年十二月二日,原告收到了被告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道。

“被告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曾是被告员工,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将原告派到浙省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后因该项目于当年年底完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被告撤销了原告的总经理职务, 并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被告认为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止,每月工资两万元。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王川道。

客户胡忠旺只想恢复劳动关系,不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因此王川没有必要提供其他证据。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一眼劳动合同后,转头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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