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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章 太受打击了! (1 / 3)

“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告认可;第三份证据,《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员工违纪被辞退,被告应先征求工会的意见,被告并未征求工会意见,因此辞退程序上存在瑕疵。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你们公司有工会吗?”女法官抬头看向被告席,问道。

“有工会,我们是国有企业,在建立之初就按照规定设立了工会。”法务专员道。

“被告,你们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征求过工会的意见吗?”女法官继续问道。

“之前开会时工会的人也在场……算是征求过吧!”法务专员道。

“工会有没有出具同意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女法官追问道。

“没,没出具。因为原告系伪造诊断证明,构成严重违纪,所以我们认为不需要征求工会的意见。”法务专员犹豫了一下道。

法官这是几个意思啊,怎么老追着我们问啊,这官司明明我们占理,怎么搞得好像我们有错似的,法务专员心中不满。

“被告,原告每月的工资是一万五千元吗?”女法官问道。

“是,工资条记载的内容我们认可。”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被告在原告一共工作了多长时间?你的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被告是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入职被告,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截至二零一四年四月,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共工作了差不多六年零两个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一万五千元乘以六点五,再乘以二,最后为十九万五千元。”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庭下你把代理词提交下,把计算方式列明。”女法官道。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说完,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

“……依据《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建立了工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原告严重违纪,被告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事先通知工会,否则将因解除程序存在瑕疵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完毕!”王川道。

“被告最后陈述!”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原告提供虚假病假材料所致,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子审到这儿,年轻男律师已经无心做最后陈述了,草草的说了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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