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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章 人损案件 (1 / 2)

“王律师,我们之前也有个员工因为工作地点变更,结果员工不去,法院按照旷工处理的,为什么这次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胡有些不解,同时心里也有些不服气,毕竟有案例在手,她对王川的解答不是很理解。

高明喆和常兴岳都在场听着,小胡说完,二人看向王川。

“您说的那个案子工作地点是怎么变更的?”王川微笑道。

“那位员工原来在国贸那边工作,后来我们公司搬到了丰台,他家在朝阳找借口不来,最后我们就给他发了通知,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他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们。”小胡一脸自豪道。那个案子是她代理的,所以比较清楚案情。

“这两个工作地点路程相差多远?如果从他家出发?”王川问道。

“应该差不太多,从他家到国贸如果不堵车,驾车大概需要三十分钟,如果堵车那就不好说了。

从他家到丰台这边公司的办公楼,开车路程大概五十多分钟。交通状况相对比较好,很少堵车。”

“这就对啦!那个案子与这个案子是不一样的。

针对公司调整办公地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要看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之前贵司的那个案子胜诉是因为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的范围都在帝都范围内,对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影响都不大。在帝都一个半小时内的通勤时间都算正常,法官会根据日常生活常识进行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判断。

在加上贵司的工作岗位调整不是针对他一个人的,是针对整个公司,所以对方不来上班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贵司这个案子就不一样了,本来员工是在帝都工作,现在贵司要把她调到外省,对于员工的日常生活影响还是很大的,已经超出了合理性的范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解释道。

“嗯,我明白了!”小胡嘴上这么说着,但是心里还是有点不服气。

“小胡,把那个案子给王律师说下。”常兴岳道。

“王律师还得麻烦您下,我们最近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个员工把公司给告了,月底开庭。这是案件材料,您看下。”小胡说着将材料递给了王川。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在宿舍睡觉结果从床上掉下来了,当时我们派员工将他送到了医院,经过治疗现在已经痊愈,现在这名员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十八万多元。”小胡介绍道。

“我看对方在起诉状上提出贵司提供的床铺和上下床铺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对方认为宿舍是公共场所,贵司是宿舍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求贵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赔偿二十八万多元的赔偿。

这类案件属于人损案件,不是劳动争议类案件,这种案件我们也碰到过,顾问单位经常会有类似的案件发生,我们还是有一定处理经验的。”王川道。

“王律师,您看对方提出的要求站得住脚吗?”常兴岳问道。

“首先,我认为对方主张宿舍是公共场所本身就存在问题。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交流、休息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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