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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章 挡了人家的财路 (1 / 3)

“再审申请人是否受fa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女法官看向王川。

“再审申请人是fa公司的董事长,平时需要按时上班虽然不打卡,但请病假和事假依然会被扣工资,这一点在之前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明确记录。”王川道。

“被申请人,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我们认为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但是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供劳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所以再审申请人不提供劳务时,被申请人自然有权不支付劳务报酬。

另外,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为委托合同关系。”男律师道。

王川明白,对方律师想把法官的注意力引到公司法上,从而认定双方的委托关系。对于双方的委托关系王川没有异议,对方搬出了《公司法》,拿委托关系说事,法官和王川如果顺着这个方向辩论下去,肯定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不得不说,男律师很聪明。

“再审申请人,你们对委派的事实有异议吗?”女法官道。

“针对申请人受fa公司的股东fc公司委派,担任董事长职务的事实我们认可,但是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上述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不排斥,是可以兼容的。

就本案来说,申请人并未空挂职位,在担任董事长期间,还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融资、对外协调和财务管理工作。

因此,申请人除了履行董事长职责外,还肩负着其他工作,而他的收入是他生活的主要来源,其本人也受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以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双方应为劳动关系。”王川道。

你不是拿《公司法》说事吗,我就拿《公司法》来反驳你,看你怎办,有什么大招尽管放马过来。

“再审申请人被免职后,是否有新的岗位任命?”女法官问道。

王川和对方律师均表示没有,这是事实,之前一审和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冯总均确认过,双方没有什么可争辩的。

……

不得不说最高院的法官经验就是丰富,审案子还是很有一套的,对方男律师几次想引着法官的思路按照自己预定的方向走,但是法官根本不吃这套。试了几次不成功后,对方男律师也放弃了牵着法官鼻子走的想法。

最高院的法官毕竟都是从下面挑了又挑选了又选调上来的,在未到最高院当法官之前在各自的法院都是业务尖子。进入最高院后,案子不多,有的是时间研究法律问题,自然从理论到实践都很强,怎么可能被律师牵着鼻子走。

冯总的案子审了一上午,法官审的很细,也给了双方代理律师充分的时间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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